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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2024年“交叉学科与新兴法学” 暑期学校系列课程实录-1

nanyue 2025-02-06 16:00:16 技术文章 7 ℃

中南大学2024年“交叉学科与新兴法学” 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系列课程实录(一)


在全面推进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深度交叉融合的新文科发展理念渗透法学学科建设之中,突破法学知识固有的局限,推动法学教育跨学科化发展,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跨领域知识融通能力。此次暑期学校系列讲座打破了学科壁垒,前期重点围绕网络法治、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等新兴交叉学科展开了授课与讨论,并就中国特色法律制度进行理解与分析。以下为系列课程实录:


课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网络法治理论


7月5日 8:30-11:30



授课人:

张新平,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以及《人民日报》等发表学术文章三十余篇,被《新华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重点委托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一般项目、中南大学创新驱动计划项目等多项。


主持人:

王艺霏(中南大学法学院)

与谈人:

黄文琢(武汉大学法学院)

范肖轩(山东政法学院)

提问者:

寿晓明(安徽大学法学院)

王景淘(烟台大学法学院)


王艺霏(主持人):2024年是基于TCP/IP的互联网诞生50周年,也是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在此期间,中国立足基本国情,坚定不移走依法治网之路,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网络法治工作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指引新时代网络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跨越式发展。但与此同时,网络空间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问题。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张新平副教授,为我们带来一场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网络法治理论”的讲授。

张新平(授课人):本次课程主要包括“总书记关于网络法治的论述”、“网络立法及其规范分析”、“网络社会法律治理的重点”、“网络法治的中国实践与方案”四个部分的内容。互联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发展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追求。实践证明,法治是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互联网发展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普遍共识。2020年11月,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主题重大、意义重大,最重要的是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

会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特别强调,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为我国加快网络法治建设指明前进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空间法治建设,鲜明指出“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王艺霏(主持人):自1994年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历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依法治网指明了方向。此外,老师还强调了网络法治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网络空间清朗,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讲座中,张老师还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法治的重要论述,这些论述高瞻远瞩、思想深邃,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特别是总书记提出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等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共识。

下面欢迎本次暑期学校学员黄千琢与范肖轩同学分享他们的心得感悟。

范肖轩(与谈人):延伸老师讲的主题,网络空间能否定义为法条中的“公共场所”?这里有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不同的学说。肯定说认为,如果不予打击网络空间的寻衅滋事行为,则不利于保护法益,导致法律漏洞无法弥补。否定说则有两个理由:第一,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口袋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尽量予以抑制,但把公共场所扩张解释为包括网络空间则不利于口袋罪的抑制。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形式侧面指罪与刑均由《刑法》规定,而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要求之一则是立法用语应当具备明确性,不应当过于模糊,口袋罪由于立法用语模糊性而违反了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二,立法者在设立寻衅滋事罪时并未考虑网络空间的规制问题,应当尊重立法者的原意。折中说则认为,只有当网络空间足以影响到现实生活时才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折中说的理论依据是实质的法益理论,部分行为刑法形式的构成要件但并未侵害法益,此时刑法没有必要予以打击。

黄千琢(与谈人):首先是理论起点,本次课程生动形象地为我们揭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这三个特点。其一,党的领导表现在由党领导的网信部门统筹负责网络治理。以人民为中心表现在网络治理归根到底服务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全面全过程的法治体现网络空间的各个部分全面受到法律规范,网络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需要依法治理。

其次是技术逻辑。老师提到的技术归化理论是网络法治的技术逻辑核心,回应了两个核心问题,即“法律能否规范网络空间”以及“法律如何规范网络空间”。网络空间是可以被法律规范的,因为网络空间中的关系归根到底仍然是社会关系,只不过空间从现实社会转移到了网络平台。网络空间中关系的社会性就注定了其可以被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所调整。而另外一个问题“法律如何规范网路空间”,法律对网络空间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尊重网络本身的逻辑,可以利用技术进行网络法律治理。

最后我想沿着老师本次课程的内容,谈一下自己的观点。我完全认同老师的关于技术归化与平台法律规划的观点。

(1)网络空间有自己的技术逻辑,应当充分尊重。最好是能利用网络空间本身的技术逻辑,用最小的成本完成治理。

(2)在重视虚拟空间治理的同时,要注意行政权力对网络基础设施的管理。

(3)充分尊重网络空间中的自治。

(4)通过技术手段赋能网络空间中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只有与技术权力加持,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但是一般不用。例如区块链技术中的51%攻击。超级算力应当作为一种战略资源为国家所控制。

(5)技术对人的异化,我们的交往逐步程序化、规范化。应当关切更加具体的个人以对抗技术对人的原子化塑造。


【Q&A环节】

寿晓明:请问老师如何看待数字守门人理论?

张新平:可以。但不是根本。跨越了守门人的边界。越过私权力,从公权力角度去规制。不能说是错的,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现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王景淘:请问老师如何理解数字法学和网络与信息法学的关系?

张新平:定义为前者,攘括所有法科,其他法科不愿意了,不行。所以定义为后者,先给个头,之后慢慢展开研究。多关注新兴制度的交叉学科。才能超越前人。这个时代给你们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数学法学和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交叉,现在没有处理好,你们可以去好好想。网络与信息法学,囊括不了人工智能法?

王景淘:那应该如何入手研究?

张新平:更多的从理论层面入手。不要跟着技术跑,不是来了个技术再出一个法律,但现在往往都是这种进路。应该从技术角度和技术本身去考虑,从更深的层面,看到共性而不是个性。所有的数字法学、网络法学,都会进入“价值对齐”。智能驾驶。伦理、法律、道德保持一致。


【授课视频百度网盘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jvRZU7x7mc6K4So7Ez1sxQ?pwd=6666

提取码:6666


课程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变革与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


7月5日 15:00-17:30



授课人:

邓婷婷,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全文转载;出版专著1部,主编教材1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主讲《国际经济法》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先后获评湖南省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湖南省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主持人:

刘辉(中南大学法学院)


邓婷婷(授课人):本次课程在梳理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演进的基础上,分析目前全球经济治理体系面临的困境以及变革的方向,探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下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同时,也重点讨论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角色和贡献。

当代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在经历过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兴衰期、新自由主义制度的兴起期以及冷战后的复杂演变期之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面临着权力结构失衡、利益诉求迥异、制度功能缺失等困境。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世界经济的地位与作用早已今非昔比,但主要国际经济治理机构和规则制定仍然控制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近年来,单边主义泛滥与保护主义的盛行更使得全球经济治理体系迫切需要进行重大改革。

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是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的突出表现之一。当前,国际经贸规则重构,并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超大型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引领国际经贸规则重构,USMCA、CPTPP以及RCEP等FTAs已经成为推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谈判治理的重要平台。发达经济体与新兴经济体之间利益诉求与博弈增强,数字产业、新能源等领域成为大国博弈的前沿阵地,各国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选择不同的治理规则和范式。

新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期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关键期,也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由规则跟随者转变为规则引领者的重要机遇期。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经济发展提出了新思路,也对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利益分配以及冲突解决提供了新方案。此外,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对重塑国际经贸格局、拉动世界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应当继续通过坚持包容性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新议题为重点,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构建。


【Q&A环节】

刘辉: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在张文显教授的红皮书中存在着一章名为“法治与全球治理”,其主要强调法治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全球化之间的关系的论断,其中特别点出法治全球化的具体措施——法律的“非国家化”,同时也是习总书记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经之路。请问老师,是否存在通行全球的法律规范能够得到广泛意义上的认可和承认?

邓婷婷:国际法作为一种软法,?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但它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现实情况中,?许多国际软法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赞同,?反映了国际社会普遍一致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作为现代国际法价值追求的重要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利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和完善。中国应当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


【授课视频百度网盘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MCMx5qFDW46Oc-cbKRqkMw?pwd=6666

提取码:6666


课程三:法律人工智能研究前沿


7月6日 8:30-11:30



授课人:

黎娟: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荷兰蒂尔堡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法律人工智能、人权法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等课题多项。

高琰:中南大学自动化学院副教授,主持的省部级项目2项,参与的国家级项目3项。主持横向课题多项。

阚世超:中南大学计算机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多模态大模型、计算机视觉、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和人工智能,在IEEE TPAMI、IEEE TIP、IEEE TCSVT等国际期刊和NeurIPS、CVPR、ACMMM、IJCAI、ECCV等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2项。


主持人:

刘宏昕(中南大学法学院)


【Part 1】

黎娟(授课人):

本次课程重点讲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理解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第二部分,法律人工智能的前沿理论和应用议题;第三部分,法律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及其限度。

第一部分,关于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定义,人工智能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智能行为的一种技术,其发展目标是赋予机器类人的感知、学习、思考、决策和行动等能力。首先,人工智能研究建立在一个假设上:人类智能能够被精确地描述,以致机器能够模拟人类智能。其次,在人类智能中,所谓人类认知和心智的五个层级,包括从神经认知到心理认知到语言认知到思维认知再到文化认知,前两者仍属低阶认知,后三者属于高阶认知。

再次,关于人工智能,有两个重要的标准或模型,一个是图灵模型,由英国数学家和逻辑学家、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之父图灵( Alan Turing) 于1948 年在“智能机器”中提出; 另一个是塞尔模型,由美国心智与语言哲学家塞尔( John R. Searle) 于1980 年提出。最后,人工智能经历了六个发展阶段,即从1956年到1976年的第一次繁荣期,到1976年—1982年的第一次低谷期,到1982年—1987年的第二次繁荣期,到1987年—1997年的第二次低谷期,到1997年—2010年的复苏期,再到2010年以来的增长爆发期。

当下我们正处于AI技术新发展阶段,其中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属于分析和预测阶段,此时是机器学习,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属于视觉和语言处理阶段,此时是深度学习。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迅猛发展,进入赋予机器创造性和想象力的时代在文本生成、图像生成、语音合成等领域取得重要进展,提供更高效、智能和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第二部分,关于法律人工智能的前沿理论和应用议题,首先,“人工智能法律”关注的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会带来什么样的新法律问题,它本质上属于法律领域之一。其次,三大标志性事项标志着法律人工智能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即法律人工智能国际学术大会、国际法律人工智能协会,以及《法律人工智能》刊物。再次,法律人工智能主要关注11个议题,即法律推理的形式模型、法律论证与决策的计算模型、证据推理的计算模型、多主体系统中的法律推理、可执行的立法模型、法律文本的自动归类与总结、从数据库和文本中法律信息的自动提取、面向电子取证与其他法律应用的机器学习和数据挖掘、基于概念或模型的法律信息检索、少量重复性法律任务的自动执行、利用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进行诉讼的风险评估、定价和时间轴预测。

复次,法律人工智能的核心问题:自动法律推理,法律人工智能的一大主要目标就是要让法律与法律推理变得可计算。最后,主要有三条自动法律推理的建模路径,即基于规则的推理路径(Rule-Based Reasoning)、基于案例的推理路径(Case-Based Reasoning),以及基于数据的混合推理路径(Data-based Hybrid Reasoning)。

第三部分,对法律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及其限度进行案例分析。下面分享一下我们目前所开展研究中的两项,一项是司法裁判文书的深度公开与摘要自动化研究。具体而言,裁判文书自动摘要的特点:与传统文本摘要不同,法律文本摘要需要保持与原文一致的逻辑性,在保留文本语义信息的前提下,为判决书生成形式简洁、内容精炼、保留关键信息的摘要。但是,现有的裁判文书与法律领域知识的结合不充分,几乎不考虑句子在判决书中的论证角色或者功能,摘要中关键句或者重要信息缺损。另一项是APP隐私协议合规性自动检测与用户知情权保障研究。

该研究基于APP隐私政策文本的合法性问题,开发了合规性自动检测模型。最后,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存在有相关限度,“自动文本分析方法应该被认为是增强(augment)人类深度思考和分析能力的工具,它不能代替人类对文本的阅读和思考”(Grimmer,2013);在通往通用/强人工智能的道路上,只有将数据与规则和知识相连,将对数据的解释与现实应用结合起来,才能促使人工智能朝向实现人类级别智能的方向发展。


【Part 2】

高琰(授课人):本次课程是关于《机器学习与自然语言处理》的内容。

第一,人工智能的发展诞生:达特茅斯会议,经历了孕育期、第一次繁荣期、第一次低谷期、第二次繁荣期、第二次低谷期、复兴期、爆发增长期,可见机器学习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是人工智能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第二,所谓机器学习是从大量已知的数据中学习数据隐含的规律或判断规则,并将已学到的规则应用到未来的新数据上并做出判断和预测,机器学习可以分为有监督学习、无监督学习、强化学习。有监督学习,需要给出训练样本数据和数据对应的“正确答案”(标签,label)(任务驱动)。无监督学习,无须标签,找出样本数据之间的关联、相似性、重要程度等(聚类,离散点检测和降维)。强化学习,智能体(Agent)以“试错”的方式进行学习,通过与环境进行交互获得的奖赏指导行为,目标是使智能体获得最大的奖赏。(算法如何应对环境)。

第三,关于自然语言处理(NLP),是用计算机来处理、理解以及生成人类语言,它属于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包括自然语言的理解(NLU),以及自然语言的生成(NLG)。目的是让人类可以用自然语言形式跟计算机系统进行人机交互,从而更便捷、有效地进行信息管理,自然语言处理体现了人工智能的最高任务和境界,是人工智能皇冠上的明珠。

第四,从自然语言处理的发展过程来看,1948年香农把马尔可夫过程模型(Markov Progress)应用于建模自然语言,并提出把热力学中“熵”(Entropy)的概念扩展到自然语言建模领域。1954年美国乔治城大学在一项实验中,成功将约60句俄文自动翻译成英文,被视为机器翻译可行的开端。1957-1970 年是快速发展期。1971-1993 年是低谷发展期。2001年Bengio 等人就正式提出神经网络语言模型nnlm。

直到2013年,Google团队发表了word2vec工具,引起NLP领域的巨大轰动,直接标志着NLP告别基于统计和传统机器学习,而彻底迈入深度学习2014年,Google提出一种序列到序列(SequencetoSequence)模型,推动了机器翻译的发展。深度LSTM编码器-解码器框架,可以实现序列之间的映射。《Neural Machine Translation by Jointly Learning to Align and Translate》首次将注意力机制应用到机器翻译任务,尤其改进了在长序列上的性能。2018年3月份,ELMo出世(Deep Contextualized Word Representations),ELMO与word2vec不同,是用来获取动态词向量,实现了不同上下文,相同的词的词向量是不同的ELMo的基本单元是LSTm。

第五,自然语言处理分析的层次,包括五个层次,即语音学聚焦词语与发音的关系,形态学词语是如何构成的,语法学研究句子结构成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回答的问题是:一句话为什么这么说,语义学这句话说了什么,语用学为什么要说这句话?

第六,在自然语言处理的运用中,首先要注意词/短语级任务,包括分词、词性标注、命名实体识别、同义词替换等等。其次,要注意句子级别,包括文本分类、文本相似度、倾向性分析、关系抽取等等。最后,要注意对话/篇章,包括对话系统、机器阅读理解、文本摘要等等。在完成预测之后,预测后处理依然十分重要,包括中文数字转阿拉伯数字、去掉除数字外的所有汉字、金额根据对应的标签进行相加减、sum和其他标签同时出现时的特殊处理、其他个别的特殊例子。

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为自然语言处理提供了强大的工具,自然语言处理越来越多地与行业深度紧密结合、但自然语言处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语义的理解存在难度、需要引入行业知识、深度学习模型的复杂度。


【Part 3】

阚世超老师(授课人):本次课程讲义《法律人工智能研究前沿》为题进行详实的阐释,报告主要聚焦于四个部分,大模型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与挑战、自然语言处理的挑战与发展趋势、法律大模型的微调策略与实践、大模型优化技术与未来发展。

第一部分,大模型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与挑战很多。第一,大模型技术如GPT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包括通过微调大模型来处理法律文本。第二,大模型在法律领域的挑战包括数据获取、模型训练和部署的成本及复杂性。第三,研究焦点在于如何利用有限的数据有效地训练大模型,以及如何优化模型性能。

第二部分,在自然语言处理的挑战与发展趋势中,第一,自然语言处理的难点在于处理语言的歧义性和开放性。第二,发展趋势包括深度学习技术的应用和预训练模型的普及。第三,预训练模型能提升自然语言处理任务的效率和质量,减少领域内数据的需求。

第三部分,在法律大模型的微调策略与实践中,第一,法律大模型的微调策略包括使用少量法律数据对预训练模型进行微调。第二,实践表明,高质量的微调数据对提升大模型性能至关重要。第三,不同团队采用不同的微调策略和技术,如使用特定领域的数据集和优化算法。

第四部分,在大模型优化技术与未来发展中,第一,大模型优化技术包括指令微调、思维链技术和知识库构建等。第二,这些技术旨在提升大模型在法律领域的性能,减少幻觉问题,提高问答和推理的准确性。第三,未来研究方向包括开发更高效的大模型训练方法,以及探索大模型在不同法律任务中的应用潜力。


【授课视频百度网盘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CXXup3H_C8y6_0yvaaiB7Q?pwd=6666

提取码:6666


课程四:

Part 1:语义网在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

Part 2:人工智能的法律框架


7月6日 15:00-17:30



授课人:

Enrico Francesconi,欧洲议会政策官员、法律人工智能学会主席、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法律信息学和司法研究所主任、佛罗伦萨大学数学、物理和自然科学学院信息检索和语义网技术的讲座教授。兼任欧盟政策委员会办公室出版政策官员,意大利和欧洲为法律文献定义XL和URL标准工作组成员,意大利司法部驻欧盟理事会工作组代表。


主持人:

黎娟(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与谈人:

范沁宁(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治(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Enrico Francesconi教授(授课人):本次课程我将从欧洲议会的角度,探讨了如何为人工智能制定合适的法律框架。具体而言,“语义网在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让我们领略了语义网如何构建法律知识图谱,使得机器能够理解法律文本的深层含义,实现更智能的法律检索与分析;而“人工智能的法律框架”讲座,则聚焦于如何制定合理的法规来引导AI技术的健康发展,确保其服务于社会正义,而非成为新的不平等源泉。

语义网为AI提供了知识表示的语言和智能数据,这对于法律领域的智能系统来说至关重要。不仅能够帮助系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法律信息,还能够促进不同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语义网,数据是核心。高质量的数据是训练模型、构建知识库的基础,也是提升AI在法律领域应用效果的关键。同样意味着在法律领域需要构建包含法律规则、案例和逻辑的复杂知识体系,以支持智能决策。最后,随着AI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们更需要考虑相关的伦理和责任问题,确保技术的发展不会侵犯个人权利,同时也能够促进法律的公正和透明。这些内容提醒我们,技术进步必须与法律规范并驾齐驱,才能真正惠及大众。

范沁宁、李治(与谈人):分别就欧盟现行四层AI风险监管治理架构相关具体标准和落地实施及其与技术进步的相互影响和AI在法律语言和计算机语言相互转换过程中法律信息问题处理、文本信息锁定提炼、客观语言向法律语言的转译问题而引发对语义网的具体应用问题与Enrico Francesconi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


【Q&A环节】

Enrico Francesconi教授同时也与现场的同学进行了线上对话。互动过程中,大家都提到了该领域面临的一些挑战。首先是数据问题,法律数据的获取、处理和分析存在诸多困难;其次是法律问题,如何确保法律人工智能的推理结果符合法律原则和伦理规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是技术问题,如何不断提升法律人工智能的智能化水平以满足日益复杂的法律需求也是一个重要课题。但这些挑战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发展机遇。通过加强跨学科研究、推动技术创新和加强法律监管等措施,即可以克服这些挑战并推动法律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


【授课视频百度网盘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0gGqLoD3zWrBjJo3II9YFw?pwd=6666

提取码:6666


课程五: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概览


7月7日 8:30-11:30



授课人:

张杰,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师从“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教授,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处长、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等职务。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官、上海市案例法学研究会客座研究员、黑龙江省检察理论与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等。出版《检察指导案例理论与实践》(获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资助)等专著四部,在《政法论坛》《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学家》等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主持人:

范宇轩(中南大学法学院)

与谈人:

汪天雨(北京大学法学院)

张亚男(吉林大学法学院)


张杰(授课人):在法律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不同于规范演绎的另一条被我们忽视的进路——案例研究。接下来我将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展历程、如何理解指导性案例、为什么要重视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具备何种特征、如何认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性案例“一体两翼 并行发展”的格局、案例指导制度的生命力何在、关于类案比对参照适用的思考、法学研究中如何开展案例指导等十个部分展开阐述其其重要性。建议大家要将目光往返与规则文本与实务案例之间,理论联系实际,从中发现理论问题,作出相应的成就。

汪天雨(与谈人):我认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是由成文法传统向判例法的一种的交流和借鉴。成文法具有明确性、系统性、确定性的优点,而判例法也有张老师所说的及时灵活、形象生动、立体全面的好处。采用判例法的国家可以借鉴成文法,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等;而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同样可以吸收判例法元素,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而在缺乏普通法思维训练,重演绎而轻归纳和类比推理的中国法治教育实践的背景下,如何吸纳判例法元素,实现类案类判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张老师强调的重视案例,从案例提炼规则,从规则回观案例是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思想方法。

然而我有一个疑问。老师讲到指导案例并不具备法源的地位,我的疑惑是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定位问题或地位问题还不清楚。即指导案例究竟是对法律法规细化理解的辅助,还是可与司法解释分庭抗礼,对法律规则进行补充甚至创造;是将指导案例定位为实质意义上的法源,还是它在未来会上升为真正法源。这是一个问题。如果指导案例不具有法源地位的话,最高司法机关将无具体法律规则可适用的疑难案件设为指导案例(即创造性司法的情况下),该指导案例是否已经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法源的地位?

张亚男(与谈人):老师首先提到案例的作用是从实践中入手了解司法的运作和法理,案例的三个特点:即时灵活、形象生动、立体全面,并提到为什么要重视指导性案例:案例开辟了法学学习和理论研究的新窗(规范办案工作、统一使用便准、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宣传普法);同时案例开辟了法治实现的另一个境遇,提供法制实现的另一个路径,在研究案例的过程中,能发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互动和法律的具体运作。

接着谈论了指导性案例在什么情况下被应用:法律有规定但是规定的抽象、概括、歧义;法律规定出现模糊;法律有规定但是适用法律可能出现情理法冲突;且指导性案例主要是归纳类比的方法,而不是教学中逻辑演绎的方法。最后,对于在法学研究中如何开展案例研究的问题,老师认为首先要重视开展类案研究,重视国情,开展真实的案例研究,梳理主要的法律关系和重视案例细节。


【Q&A环节】

第一个问题:

司法改革的案件追责制加重了案例适用的成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决定》出台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程序错误、违法行为及执行错误方面以列举的方式对错案追究作出了规定,然而,各地法院对于错案的规定和责任追究方法各不相同,整体上而言,威慑力超越了规范力,法官害怕承担司法责任,不敢贸然适用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适用的规范性。(这点在老师您的论文中也有体现,每个裁判者对于法律事实的确定往往具有主观性)以人为本的东方文化本身也加重了这种适用的负担和成本。多重因素的叠加让法律工作者对案例采用一种工具主义的适用路径,反而摒弃了显性适用的制度初衷。


第二个问题: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以其具有的解释性、示范性和确定性等特点,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法律法规更新慢、适应性不强的缺陷,实现了“以例补律”“以例补释”“以案释法”的功能,推动“类案同处、类案同判”,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自2010年建立至今已有14年,“两高”发布的全部指导性案例仅有428件,与司法实践中浩如烟海的案件量相比实在微不足道。另外,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领域也在不断拓展,如公益诉讼从最初的四个法定领域逐渐拓展到9个而且还在探索更加宽广的领域,这明显是指导性案例无法完全覆盖的领域。


第三个问题:

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有赖于系统内上级机关的推荐,这种案例生成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发布的计划与基层办案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不能划等号,二是计划发布的案例不一定保证能收集到十分典型的案例检察指导性案例。这种由检察机关科层制力量推动的案例报送、筛选、审核并发布的生成机制下指导性案例的培育带有行政化色彩,体现了上级检察机关的某种司法判断倾向。此外,检察指导性案例遴选、发布程序严格,发布周期较长,导致时效性较为欠缺。综上所述,面对如此 庞杂的检察业务,无论是数量还是类型上,指导性案例检察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有待优化,行政化色彩较强,案例定向发布与实践需求之间有差距,时效性有待提升。


第四个问题:

案例复杂——大数据案例库建立后会怎样对案件事实进行分层,分层的逻辑是什么?目前,人工智能与司法应用融合还存在人工智能系统无法有效处理法律语言、难以在检察工作中形成高级思维模式等问题。


张杰:指导案例的地位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从实然的地位上,指导案例不等同于法律渊源,司法机关在判决说理的时候,只能将其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结合,不能单独依据指导案例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看到,依据某某法,并结合相关指导案例,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指导案例在实然的地位上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只是相当于准司法解释的地位。然而,在应然层面,可以是个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指导案例如何阐述法律精神,有没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的范围,符不符合实然的状况,在一些案件中是否需要强化或者弱化,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但目前它尚不具备法律渊源的地位。


【授课视频百度网盘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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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六:构建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


7月7日 15:00-17:30



授课人: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先后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先后入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曾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吴玉章优秀教学奖、北京青年五四奖章等奖项。


主持人:

谢冰清(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与谈人:

张杰(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陈范宏(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轶(授课人):“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这一理念源自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核心在于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既体现了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殷切期望,也明确了该领域发展的目标和核心任务。然而,当前尚未完成这一体系的完整建构。

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涉及几个关键要素: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及话语体系。知识体系是学科体系的基础,二者相互对应并相互促进。学科体系作为知识体系的生产机制,其发展与更新受知识体系演变的驱动。学术体系则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不同学者和学术流派在同一学科内可根据各自实践取向和偏好形成独特体系。话语体系则是由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中的关键词及其逻辑关联构成的信息传播系统。

当前中国民法学仍处于学术体系百花齐放的阶段,尚未达到自主知识体系的成熟阶段。许多体系书虽冠以教材之名,实则更多反映作者个人取向和偏好的理论体系。需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自主建构中国民法学学术体系,并尊重这一过程中的各种努力。要激发更多力量,鼓励更多人投身其中,共同推动中国民法学学术体系的成长与发展。

张杰(与谈人):王教授的授课体现了政治性、法制性、时代性的高度统一,回答了新时代法学人如何建构具有解释力、回应力和想象力的法知识体系,以及如何立足中国国情回应时代法学挑战的问题。

陈范宏(与谈人):立法者在编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实现民法基本制度设计的民主性和自主性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果,但未来的努力仍需包括青年学者在内的民法学研究社群共同承担。


【Q&A环节】

刘辉:请问王老师,如何通过部门法学习及与法理的结合来构建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或开拓新视野?

王轶:我国已进入理论法学思考的范畴,应超越纯粹制度性研究的局限,将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思考紧密结合。

曾春宇:请问老师,交叉研究中如何处理法学问题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关系?

王轶:这既是学科交叉方法运用的过程,也是最终需回归法学学科范式的过程。无论采用何种学科方法,都应服务于对法律问题的回应,实现创新与法学范式之间的平衡。


【授课视频百度网盘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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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七:学员小组主题汇报


7月8日 8:30-11:30



学员们分为六组,分别就公私协作治理视域下部门法的时代因应、院前急救事业的法治化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党的领导”理论、人工智能立法、数字经济时代的经济法问题、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背景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等主题进行汇报。中南大学法学院程能老师、郭壬癸老师、杨佳博士、肖佳欣博士、朱钰洁博士、潘笛博士担任评委。


汇报主题一:

院前急救事业的法治化保障

汇报人:(第二组)罗静怡、鲁昱、黄佳慧


鲁昱(汇报人):本组汇报具体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院前急救事业的现状与困境,第二部分,院前急救事业的法治化路径。

第一部分是,院前急救事业在立法上存在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规范约束能力有限、主要规范失修,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立法目的价值失衡,忽视患者生命健康权益保障等困境。在司法上存在救护车调度延迟判断标准模糊、生存机会丧失是否获得赔偿不明确、选择急救网络医院原则适用困难等困境。

第二部分是,实现院前急救事业的法治化,首先应当注重加强院前急救立法,强化院前急救法治化保障。具体而言,《院前急救管理条例》应当明确以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作为核心价值目标,在服务对象上,将院前急救服务对象限缩为危急重症患者;在管理模式上,明确建立统一的院前急救管理模式;同时拓展院前急救的责任承担主体。其次,应当规范院前急救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与生命尊严,建立以是否尽充分告知义务为救护车调度延迟判断标准、细化选择急救网络医院原则的适用规则、构建我国院前急救领域的机会丧失规则。第三,应当健全院前急救配套机制、凝聚生命守护的强大合力。具体包括强化院前急救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健全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衔接机制,畅通生命救治通道、建立院前急救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优化整合急救资源等各方面措施。


【点评交流】

潘笛博士:该汇报的互动性很强;在内容上立足民法典选择院前急救问题进行了交叉学科的研究,契合本次暑期学校的主题;在选题上选择了实践中我们容易忽视,但是却关乎每个人生命安全的话题,非常有意义;在研究数据上,选择了大量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非常值得表扬。潘笛博士建议,首先,在汇报的法治化路径问题上,要注重措施的可行性问题;其次,在调研方式上,可以对一些现实中遭遇院前急救问题的任务进行访谈,提升汇报的震撼力。

肖佳欣博士:汇报的语言表达流畅,逻辑严谨,且有一定的互动性。汇报内容上结合立法和司法问题两条路径的讨论,每一个方面都进行了拓展细化,较为全面。提出两点小建议:第一,在案例的展现上可以结合不同地区医疗资源分配的差异进行分类展示;第二,对法律责任的分析上,可以考虑对责任主体中的急救人员、医疗机构,甚至是患者和家属等进行展望性的责任分担;第三,在制度保障部分可以补充对于急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制度机制的分析。


汇报主题二:

公私协同治理视域下部门法的时代因应

汇报人:(第一组)周宛央、徐子建、王健宇


徐子健(汇报人):本次汇报具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法中的简式合规;第二部分,环境资源法中的风险保护原则;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法中版权人在GenAI的获酬权益研究。

在第一部分,刑事法中的简式合规中,首先介绍一下“简式合规模式”。其是指在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出现的,主要适用于小微企业、由检察机关主导合规监管和验收评估的一种新型合规模式。相较于范式合规模式,简式合规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主体单一,仅限于小微企业;二是监管和评估主体单一,均为检察机关,既不启动第三方机制,也不组建第三方监管机构;三是在合规程序、验收标准等方面可以适当简化。

简式合规模式的比较优势在于其创造性地采用了一种不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合规模式,这大大降低了企业合规改造的成本,同时使得基层有限的合规资源得以优化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呼应了“繁简分流”的司法改革思路。但是,简式合规模式的现行规范十分抽象和简单,也并不完全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从涉案企业的客观条件、主观意愿和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入手,构建简式合规模式的适用条件规则。同时,在监管主体方面,应当坚持检察主导的同时引入第三方参与。简式合规模式主体单一、程序简化的特点,要求构建多元的监督体系,可以考虑上级检察机关监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监督、检务公开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为了解决合规标准模糊问题,在兼顾小微企业条件和合规改造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为简式合规模式确立相对独立的合规标准。

王建宇(汇报人):在第二部分,知识产权法中版权人在GenAI的获酬权益研究方面,现在的问题是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真的需要适用合理使用,以及版权人如何在GenAI对作品的使用中,以作品版权为据参与数据要素分配。

首先,从作品需求来看,享有版权的作品因其丰富的语言结构、创意性表达,常被用作训练 GenAI 的优质资源。但是目前对于GenAI来说,授权许可制度成本过高且难以实现;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使用目的受法定性严格限制;合理使用制度虽然引用颇多,但是还处在封闭立法情况。

其次,从权利边缘化的角度来看,关于人工智能的相关规则文本,并未对如何实现版权人的权利作具体回应,并且GenAI 运行过程存在非透明性和非公开性,在打开以前无从知晓算法决策是否合法公正。

第三,从GenAI生成的内容来看,GenAI不是真正的内容创作者,其生成是通过对海量作品的内在价值(如事实、结构等)的提取归纳形成的泛化能力,但是GenAI在形成泛化能力后,不可避免会对原生作品及其市场产生替代效应。

经过上述分析,我认为应当从集体管理组织、AI平台两方切入,从而实现对该问题的公私协同治理。在集体管理组织层面,引入“类集体管理组织”这一概念,如QQ音乐等实际上承担了集体管理组织部分职能的主体,对市场管理进行补充完善 ;在AI平台方面,基于研发目的的不同,设置动态调整费率机制。

周宛央(汇报人):第三部分,我想谈谈环境资源法中的风险保护原则。以“地铁过北大”事件为例,我想聊聊在决策中充分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对抗“科学不确定性”。但是由于认知的边界局限,科学知识运用到法律调整中存在风险评估的内在不确定性,因此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只能在具体情境中进行实质回应。

其次,向大家介绍皮尔克的“诚实代理人”理论,即科学只能基于现有的知识帮助我们打破认知壁垒,但是无法帮助我们全面地认知和理解风险。对于如何去面对风险,这涉及到共同决策和风险共担问题,即科学只能作为辅助公众决策、打破信息壁垒的一环,所有可能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参与到风险决策之中。风险决策是一个动态调整、动态治理的过程,它与损害和危险之间处于动态转化的过程中,因此我们要承认风险的有界和认知的无界,摆脱对科学全知的路径依赖。

虽然三个部分所涉的领域不同,但是从元问题的角度出发,并不存在孤立的问题,应当以更为开阔的交叉学科视角动态更迭思维,将对不同问题的回应在更高的共同论域中予以统一。


【点评交流】

程能老师:第一,整个汇报主题集中、内容前沿、注重问题的交叉性;第二,在内容设计和逻辑呈现上准备非常充分;第三,PPT制作非常用心,团队合作充分,内容拓展也非常深入。希望学员们以后在进行汇报时要结合受众的不同对语言学术性和趣味性进行调整,同时,在接下来的学术汇报中要注重问题和核心观点的提炼,更好地突出汇报的核心内容。

杨佳博士:本组汇报中三位成员的参与都很充分,语言表达流畅大方,汇报的内容既具有现实性,又有较好的理论提炼。讨论公私协同治理之前应当先讨论公私协同需要回应现实中的什么问题,因此要注重视角的选择。第一位同学主要介绍简式合规的内容,与本次汇报的主题,即公私协同治理,没有做到充分的契合,需要进一步加强;第二位同学主要讨论GenAI背景下新的授权许可链条具体要如何构建,也应当在如何契合公私协同治理这一主题上做进一步研究,对政府机关、平台等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如何分配进行评论。第三位同学介绍环境领域的风险预防原则,这一研究视角值得肯定,但是内容上应当更多去梳理风险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的具体体现,以及公私主体在这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汇报主题三: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党的领导”理论

汇报人:(第三组)高泺云、陈奕涛、兰天赋


高泺云(汇报人):具体包括三个部分:坚持党的领导、健全体制机制、贯彻法治全过程。

在第一部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是“党法关系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具体而言,第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习近平反复强调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一致性。第二,党和法的高度统一要求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第三,党和法的高度统一要求党领导人民切实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习近平总书记曾言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的领导首先是在治国理政路线方针政策问题上的领导;党的领导绝非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法的挡箭牌。

陈奕涛(汇报人):第二部分健全体制机制,为了更好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机制。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党政体制的基本特征,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可以将党的组织、制度、价值、政策、规划等向国家和社会输入。在顶层结构上,中央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构成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组织基础,健全了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有利于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其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和修订了大量党内法规,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尤其是2019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着眼于政法工作的体制机制,重视组织领导的优化,为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进行制度设计、提供基本遵循,提高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第三部分贯彻法治全过程,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还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全过程各方面。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具体来说,第一,党领导立法,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第二,党保证执法,就是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以及党的各级政法委机构的工作领导、监督和促进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第三, 党支持司法,就是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第四,党带头守法,就是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应该起到守法的模范作用。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因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点评交流】

程能老师:认为本组汇报的内容很全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党的领导的内容,第二是如何加强党的领导。学员的汇报表达清晰、谈吐给人的感受也较好。程能老师建议,第一,在内容上,可以结合历史的角度更多讨论底层逻辑的理论问题,从而协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第二,在内容的呈现上,要多进行观点的提炼,否则难以抓住中心。第三,要注重汇报中注释体例的规范。

潘笛博士:本组学员的选题值得每一位法学生认真研习,内容非常丰富。但是也需要有一些改进:第一,在呈现上,PPT中存在字体前后不一致,影响整体观感的情况;第二,在内容选择上更多是政治话语,缺乏学术话语;第三,在问题分析上可以加入一些例子,选择一些具体的切入点进行分析。


汇报主题四:人工智能立法

汇报人:(第四组)乔晋华、李小松、蒲淳


乔晋华(汇报人):本次汇报具体包括三个部分,美国人工智能的分散式立法模式、欧盟人工智能的集中式立法模式和中国的人工智能示范法。

第一部分,美国的人工智能立法以“发展优先”为导向,联邦层面的立法以部门和行业为主导,主要原则性、倡导性的法律文件,没有为人工智能的服务者、部署者附加相应的义务。如劳工部的《公正的人工智能行动手册》,商务部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和科技政策办公室的《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相比之下,美国各州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各州政府倾向于采取更为综合的立法方式,如《科罗拉多州人工智能法》。美国最新的人工智能立法动态是2023年10月,白宫签署的《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其作为目前美国最为完善的人工智能行政规范,确立了更加严格的人工智能监管总体原则及具体要求,对美国人工智能的监管可能产生深远影响。但由于其仅为行政命令而约束力有限,距离统一的全国综合性立法仍有一定差距。

第二部分,欧盟的人工智能立法以“伦理优先”为导向,主张在促进和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要防范人工智能的风险,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安全。另外,欧盟的立法特点是采取了垂直、集中的立法模式。具体而言,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基础,形成了从欧盟到成员国再到企业层面的垂直治理体系;第一,法律规范在法域范围内一体适用,而不受服务提供者、部署者或营业场域所在地域的限制。第二,设立了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监管执法,尽可能地保证执法专业性并避免执法不公,欧盟为此成立“人工智能办公室”负责在成员国统一执行《法案》。第三,明确规定相关主体违反法案要承担法律责任,将人工智能安全作为首要考量。

第三部分,近年来中央和地方的人工智能立法,指出我们国家正在从不同领域慢慢向前推进,未来很可能有一部针对人工智能的全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对美国、欧盟和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对比,中国的立法态度兼顾发展与监管,采取分散式立法模式,主要针对人工智能具体各个领域进行立法,没有一个全面的法律法规。另外,还向大家介绍两部人工智能立法的专家建议稿,第一部是2023年8月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提出的《人工智能示范法(专家建议稿)》,包括人工智能基本原则、促进发展举措、风险管理制度、主体责任分配、治理机制设计、法律责任。

该部《人工智能示范法》的亮点在于,第一,强调“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第二,创设性地提出要设立国家和地方人工智能主管机关;第三,根据研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三层结构,分别规定了责任和义务;第四,采取了一种负面清单管理的机制,对主体的权限进行规定。第二部是2024年3月份由中国政法大学等7所高校学者提出的《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该建议稿是为了减轻产业创新的事前准入负担,设置了关键人工智能和特殊应用领域人工智能的监管制度。


【点评交流】

郭壬癸老师:该组汇报的内容非常丰富,但是只有对现有立法实践和学者观点进行总结,缺乏学员自己的观点,整体上有所欠缺。我们在讨论域外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各国的国情。目前美国的人工智能,算法和算力都是遥遥领先的;欧盟人工智能发展的优势在于没有禁令的约束,不会受到美国对人工智能的打压;而中国虽然算力相对弱于美国,算法模型难以获取,但中国的优势在于应用场景和市场广泛以及数据量更大,因此中国未来的人工智能立法应该立足这一国情进行建构。另外,就人工智能立法的立足点来看,中国目前整体倾向于强监管,但是基于我国的优势,应当以发展更为优先,把创新、激励放在首位,同时兼顾风险防空。此外,建议广大研究生们要多多培养自己登台演讲的能力。

朱钰洁博士:这一汇报主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大家了解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的发展现状、掌握系统的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对人工智能立法的中国方案做出一个大胆的构想与论证。本组汇报的同学对文献和法条的梳理非常到位,也对美国、欧盟和中国立法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但是遗憾的地方在于缺乏了对中国未来人工智能立法的发展方向的思考。


汇报主题五:

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经济法问题

汇报人:(第五组)刘宏昕、赵明睿、施文丽


刘宏昕(汇报人):本次汇报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困境、外国经济法对数字经济的回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回应、对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经济法发展的思考和总结。

第一部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困境,数字经济具有快捷性、高渗透性、高效率性、正向优势和可持续性等特点。同时,正是因为数字经济的上述特点,导致其容易出现“赢者通吃”的马太效应,冲击公平原则,以及存在发展不确定性、无序性风险和安全风险。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法存在下列问题:第一,立法上存在立法需求的增加、立法难度的提高和立法速度的加快;第二,执法上难度增加,要求执法手段的创新;第三,司法上面临新型案件的涌现、法律适用的争议,要求加强司法解释、提高司法效率。

赵明睿(汇报人):第二部分,关于外国对数字经济的回应,跟大家介绍一下各国数字经济立法,如英国的《数字经济法》,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日本的《平台透明化法案》,澳大利亚的《新闻媒体和数字平台强制性议价法案》等。美国司法部指控谷歌垄断行为,司法部在该案件中认为谷歌通过“榨干”竞争对手的投标竞价系统(Header Bidding),迫使出版商使用谷歌的广告交易平台,操纵广告客户支出,削弱了市场竞争。而谷歌却认为其搜索市场的主导地位是因为卓越的产品和技术。通过对谷歌关于市场控制、创新阻碍、用户数据、全球监管、行业影响都方面的反垄断调查,司法部希望纠正谷歌在广告技术市场的垄断行为,恢复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创新,并为广告商和出版商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环境。

施文丽(汇报人):第三部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回应,浙江淘宝诉北京易车公司案、优酷(北京)诉浙江硕文公司案等,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行为以及利用技术屏蔽APP开屏广告等问题的相关争议。另外,通过对比分析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该草案的亮点在于新增了针对数字经济的总则性指导条款以及多种新型数字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也存在判断标准较为模糊、部分用语表述不准确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四部分,应对数字经济下的经济法问题,关键在于探索“变与不变”,具体而言,首先,数字经济并未改变经济法学既有的基本理论框架,运用经济法理论仍可解释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及其经济法规制问题;其次,在价值层面,对数字经济进行经济法规制,仍需遵循和兼顾经济法的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各类价值;最后,针对数字经济所带来的诸多新问题,需要正视相关主体及其权利、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特殊性,改变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制度,并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加以落实。


【点评交流】

杨佳博士:该小组汇报运用了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值得肯定,语言表达也非常流畅。杨佳博士建议,对于该选题下的“高质量发展”“经济法问题”等概念应该做进一步的界定,避免汇报的内容过于分散。

肖佳欣博士:该小组各成员参与积极,案例分析较为生动,还具体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值得肯定。但是该汇报的问题在于,第一,没有准确界定“经济法问题”这一概念,对经济法特点的凝练不够突出。第二,该汇报对我国数字经济时代的立法梳理有所欠缺;第三,汇报中所作的比较法研究没有为我国的理论研究提供可行性建议。


汇报主题六:

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背景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汇报人:(第六组)湛佳瑾、赵瑜菲、蒋中麒


赵瑜菲(汇报人):本次汇报分为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内法律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标准。

第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首先以景德镇手工制陶技艺为引入,介绍一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活态传承、以人为载体、地域性、民族性以及价值多元等

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内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为以行政法保护手段为主、知识产权法等私法保护为辅,以刑法保护作为最后保障手段。但是目前面临立法内容宏观性较强而操作性缺乏、保护体系中私法规范的不完整、刑法规范中文化法益保护缺失、部门协调机制和法律衔接不完善等困境。

针对这些困境,第一,应当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职责履行等方面细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应当建立全方位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第三,应当注重文化法益保护和刑法谦抑性;第四,应该加强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整合,注重区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同时增设各类责任的减轻、免除、转化条款。

蒋中麒(汇报人):第三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标准,首先对“标准”“非遗保护国际标准”等概念进行界定,介绍国际上非遗保护的“人权标准”“相互尊重标准”和“可持续发展标准”。最后,非遗保护的国际标准存在内涵与具体要求模糊、在非遗名录评审中拘束力整体偏弱、“书面审”存在作用局限等问题。这启发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从重申报转向重保护以后,还要注重《非遗公约》的解释问题,主动把握国际规则的解释权,将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转化为促进国际文化遗产法发展的国家实践,进而引领该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我国软实力。


【点评交流】

郭壬癸老师:第一,我国的非遗保护已经进行了近30年,且2011年已经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汇报中所做出的我国立法不健全的判断有待商榷;第二,汇报中提出加强刑法保护是否有必要性是存疑的;第三,汇报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需要进行条文的细化并不准确,因为法律条文本就是对一般性问题进行规定,细化的规定应当交由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等实现。

朱钰洁博士:该汇报对法律体系的梳理、具体标准的讨论等都非常详细且深入,值得肯定。但是该汇报的出发点存在问题,汇报的主题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但是小组成员的汇报中对两个体系的介绍非常割裂,没有讨论如何进行“统筹”,希望在这一问题上改善。


课程八:

数字时代的消费者保护:变革逻辑与制度因应


7月8日 15:00-17:30



授课人:

王红霞,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经济法论丛》执行主编、《中国法治实施报告》副主编、中国法治实施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以及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等职。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等课题多项;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各类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出版多部专著;数次荣获国内各类学术奖励。


主持人:

刘辉(中南大学法学院)


王红霞(授课人):在本次讲座中,首先想问问大家:“在你眼中消费者保护法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有什么样的特点?”我们带着这几个问题,展开接下来的探讨。

首先先和大家介绍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特征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消费者在获取信息能力、经济地位和社会安全方面处于弱势,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影响着经营者决策。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之时就存在一定的向消费者的“倾斜”,如何把握好“倾斜”的度,不至于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个问题对立法技术、执法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关于消费者主权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促进公平交易、保障消费者安全及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的多重维度、现实应用中的挑战,以及如何在数字时代背景下适应和调整法律等话题我们需要展开讨论。

在刚刚大家的发言中,有学员特别关注了平台经济、新消费模式和个性化消费需求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的挑战,例如“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等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也一直非常关键,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反思和适时调整,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此呼吁学员们多多关注消费者保护法这个与所有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领域,让每一个消费者都能拥有良好的消费环境。


【Q&A环节】

付润澎:请问老师,商标是否是一种商品,其本身是否具有价值?

王红霞:商标的价值其实可以从很多的角度进行评价,但是对于今天的消费者来说,很重要的一个维度就是在于商标提升了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可以帮助消费者进行选择。

寿晓明:想请问一下老师如何看待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福利的问题?

王红霞:消费者权益讲到的是消费者的静态的、法定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内容,并没有为消费者新增权利,例如知情权,就是合同领域里面的附随义务,安全权就是民法里面规定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就算是监督和受教育权,宪法上也有相关规定。消保法从来没有规定任何新的权利,只是强调在这些权利上消费者特别容易受损害,所以在这些权利上需要特殊保护。消费者福利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这个概念与消费者权益最大的一个差别在于它强调的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消费者所获得的增值收益。也就是消费者能享受到这个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收益。比如说生产力进步,价格当然应该下降。生产力进步、社会经济发展意味着选择更多。这是消费者福利的问题,是一个动态的增量的问题。

回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我们固然需要用民法、行政法的规则来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强调平台的权益。但是个人隐私到底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呢?不一定。隐私的保护其实本来也可以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获得更高的保障。比如说,以往的服务也可以搜集消费者所有的信息,但其实不需要那么多,可能只需要非常基本的信息,也可以提供保护或者提供服务。或者说本来提供服务的时候需要消费者的信息,但是可以在服务完之后立即删除这些信息和隐私,它可以是一个增量。如果可以随着技术进步,让消费者支付更少隐私,那么就应该启动反垄断法的保护。所以反垄断法主要关注的是消费者福利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注的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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